导航菜单
首页 >  道路客运运营车与非运营车的性质如何判别  > 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交通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交通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

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现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

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调控运输市场运力和运量平衡,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合理分工,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引导道路客运的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其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本规定所称的质量信誉,是指根据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对其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和质量信誉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经营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个体运输户不评经营资质等级。

第六条一级企业

(一)资历

企业经营高速客运或一类班线客运5年以上;企业在近5年内年均完成客运量120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12000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

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企业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的不少于40%。

(三)资产规模

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其中客运净资产(包括车辆设备、车站设施等,下同)为3亿元以上。

(四)车辆和设施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800辆以上、客位24000个以上且高级客车在150辆以上、客位4500个以上,或拥有高级营运客车300辆以上、客位9000个以上;车辆平均新度系数在0.7以上;至少有一个自有的一类汽车维修厂;至少自有一个一级或两个二级汽车客运站。

(五)企业管理

企业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劳动等管理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六)经营效益

企业年完成总营收5亿元,其中客运收入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第七条二级企业

(一)资历

企业经营高速客运或一类班线客运5年以上;企业在近5年内年均完成客运量23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2300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

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企业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的不少于40%。

(三)资产规模

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四)车辆和设施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150辆以上、客位4500个以上且高级客车在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或拥有高级营运客车60辆以上、客位1800个以上;车辆平均新度系数在0.7以上;至少有一个自有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厂;至少自有一个一级或两个二级汽车客运站。

(五)企业管理

企业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劳动等管理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六)经营效益

企业年完成总营收5000万元,其中客运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第八条三级企业

(一)资历

企业经营三类班线客运3年以上;企业在近3年内年均完成客运量9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800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

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企业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的不少于30%。

(三)资产规模

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四)车辆和设施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且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拥有高级营运客车25辆以上、客位750个以上;车辆平均新度系数在0.65以上;至少有一个自有的或建立长期合同关系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厂;至少有一个自有的或建立长期合同关系的二级汽车客运站。

(五)企业管理

企业有较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劳动等管理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六)经营效益

企业年完成总营收1500万元,其中客运收入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第九条四级企业

(一)资历

企业经营四类班线客运2年以上;企业在近2年内平均年完成客运量4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2500万人公里以上。

(二)人员素质

企业经理有从事本行业经营(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管理工作6年以上的经历;企业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企业营运客车驾驶员中,安全行车30万公里以上的不少于30%。

(三)资产规模

企业净资产5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四)车辆和设施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且中级客车5辆以上,客位150个以上;车辆平均新度系数在0.6以上;至少有一个建立长期合同关系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厂。

(五)企业管理

企业有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劳动等管理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六)经营效益

企业年完成总营收5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收入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第十条五级企业

凡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但未达到四级经营资质等级条件的道路客运企业,为五级企业。

第三章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和审批

第十一条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按以下要求评审和审批。

(一)申请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到本企业注册地的运政机构领取、填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企业章程;

4、企业经理和企业经营、财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履历和任职文件;

5、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名单;

6、营运客车驾驶员的驾驶资历和上岗证情况名单;

7、企业财务年报表;

8、企业的资产净值和客运资产净值证明;

9、营运客车明细表;

10、现经营的客运班线、班次明细表;

11、企业实际完成的客运量和客运周转量统计表;

12、企业的安全行车、服务质量统计资料;

13、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

(二)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省级运政机构评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省级运政机构评审,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由地级运政机构评审,报地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必要时,上一级审批机关可对下一级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进行抽查。

(三)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批准后,由审批机关核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式样分别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四)五级企业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并核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同时经营客运、货运、汽车维修及其他项目的综合性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客运经营资质等级时,应重点审查其与道路客运相关的经营资质条件。

第十三条已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客运企业,成建制分立或合并后组建新的道路客运企业,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重新评定其经营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对新设立的道路客运企业,可根据其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和设施、管理水平等条件进行评定,先核发临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在其经营满两年后,再按照本规定进行经营资质等级复审,正式确定其经营资质等级,并重新核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对由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出资成立的新的道路客运企业,其经营资质等级应根据新企业实际达到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考查,其中企业资历、运输质量、经营效益等指标可按出资控股母公司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道路客运企业在分立、合并、停业后三个月内,原道路客运企业应到原经营资质等级批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道路客运企业因故歇业,应在歇业后一个月内,将经营资质等级证书交还企业注册地的运政机构,重新营业时申请领回。

道路客运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经营资质等级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道路客运企业遗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必须登报

相关推荐: